南京同仁医院章程
序 言
南京同仁医院是由北京同仁医院发起、同仁医疗产业集团和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兴建的一家三级综合医院,是辖区内重要的民生配套项目。医院占地面积240亩,首期建筑面积12.1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200张,为大众提供便捷、舒适、精准的医疗服务。
南京同仁根生于北京同仁,技术上一脉相承,以三级甲等医院设置要求为发展方向,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眼科优势技术为先导,形成了内、外、妇、儿全面发展的综合医院框架。设有41个临床医技科室,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个(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市级医学重点专科5个(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眼科、神经内科、医学影像科、麻醉科),设有院士工作站,并于卫生主管部门获批南京同仁耳鼻喉医院、南京同仁儿童医院。
作为东南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南京同仁医院坚持医教研并举的办院理念,大力发展优势学科,努力打造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典范。医院位列“中国医院竞争力·非公立医院”前20强,并先后获得“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医院”、“全国诚信民营医院”、“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医院名称:南京同仁医院,英文名称:Nanjing Tongren Hospital,英文缩写:NJTRH。
第二条 医院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2007号。
第四条 医院网址:http://www.njtrh.org。
第五条 举办主体: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
第六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功能定位:作为江宁区三级综合医院之一,承担周边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为东南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医院。
第九条 医院愿景:以医疗为核心,构建最具影响力的医、养、康、护全生命周期健康城。
第十条 医院使命:为护佑生命而存在。
第十一条 医院核心价值观:
守正:以守持正固作为医疗事业的准绳
敬畏:对生命敬畏是我们工作的基石
安全:医疗安全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品质: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及物理环境的质量是核心竞争力
服务:为我们的客户奉献、通过医疗服务输出同仁价值观
荣耀:我们以同仁为荣,同仁以我们为耀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拟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运行绩效和公益性等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其他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三) 依法及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四) 查阅、复制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医院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 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医院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七)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医院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医院股东行使以下权利:
(一) 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医院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四人,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医院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医院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医院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医院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解聘医院的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医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医院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和更换。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医院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医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医院董事、医院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医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董事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根据医院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效益。
第三十六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医院党组织严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医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医院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支部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党支部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明确医院党支部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十二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专职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检委员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医院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医院纪检委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四十四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处室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五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十三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四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支部会和院行政办公会。
医院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五十九条 党支部会: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支部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
党支部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党支部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支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十条 院行政办公会:行政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处室及临床科室第一责任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行政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行政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行政会。
第六十一条 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院长助理、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第一负责人、党总支书记、总护士长参加;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统筹分析医院经营情况,形成报告,并定期向院经营班子汇报,组织、协调医疗及职能等部门,为医院的重大运营事项提供建议,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三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行政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六十四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全体员工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六十六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七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第六十八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医院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医院的党内监督人员,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一条 政府监督:医院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二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七十七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七十八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八十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八十一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八十三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八十四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八十五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八十六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七条 医院资产为医院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八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九十三条 医院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监督、审计。
第九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九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九十六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七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八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一百条 文化体系建设、核心价值观、医院内涵、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建设院文化长廊、开展病历展、编撰宣传册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为护佑生命而存在”的医院精神。
第一百〇一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二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〇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同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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